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6題
B 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11 年7、8 月內銷金額為500 萬元,其中應稅貨物為200 萬元,免稅貨物為300 萬元;進項金額總共320 萬元,取得可扣抵之進項…
題目
B 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11 年7、8 月內銷金額為500 萬元,其中應稅貨物為200 萬元,免稅貨物為300 萬元;進項金額總共320 萬元,取得可扣抵之進項憑證的稅額共計15 萬元,試問B 公司該期之營業稅額為若干? A. 應納稅額4 萬元 B. 應退稅額5 萬元 C. 應納稅額10 萬元 D. 應退稅額15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A. 應納稅額4 萬元
解析
兼營營業人同時經營應稅與免稅業務,採比例扣抵法時,不得扣抵比例=免稅銷售額÷(應稅+免稅銷售額)=300萬÷500萬=60%。可扣抵進項稅額=15萬×(1-60%)=6萬元。銷項稅額=應稅銷售額200萬×5%=10萬元。應納稅額=銷項10萬-可扣抵進項6萬=4萬元,故為應納稅額4萬元。免稅銷售額不產生銷項稅額,其對應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