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49題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辦理暫繳期間為每年9 月1 日起至9 月30 日止 B. 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C.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免辦暫繳 D.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須辦理暫繳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免辦暫繳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67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所得額,按稅率計算暫繳稅額,並非「免辦暫繳」,故C錯誤。A暫繳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B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D依第69條獨資合夥及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須暫繳,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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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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