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43題

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經稽徵機關發現者,應如何處理?

題目

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經稽徵機關發現者,應如何處理? A.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B. 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提起更正 C.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D.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查明退還

官方答案

  • 答案:D.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查明退還

解析

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且退還範圍不受5年之限制,此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定。題目既稱經稽徵機關發現,即應由稽徵機關主動查明退還。A所述10年期間,係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退還之情形,與本題機關發現錯誤之處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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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