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6題
下列何者不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
題目
下列何者不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 A. 海外所得逾新臺幣100 萬元之部分 B.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C. 上市櫃公司之證券交易所得額 D.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逾新臺幣3,300 萬元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上市櫃公司之證券交易所得額
解析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基本所得額包括:海外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計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超過3,330萬元部分,以及特定保險給付等。上市、上櫃公司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且不列入基本所得額,故選C。A、B、D均屬應計入項目,僅須注意各自的金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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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