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6題

下列何者不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

題目

下列何者不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 A. 海外所得逾新臺幣100 萬元之部分 B.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C. 上市櫃公司之證券交易所得額 D.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逾新臺幣3,300 萬元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上市櫃公司之證券交易所得額

解析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基本所得額包括:海外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計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超過3,330萬元部分,以及特定保險給付等。上市、上櫃公司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且不列入基本所得額,故選C。A、B、D均屬應計入項目,僅須注意各自的金額門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