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5題
甲公司於民國113 年1 月1 日以11,200 萬元處分110 年1 月1 日購入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之購入成本為8,000 萬元,代銷費用為300 萬元,按…
題目
甲公司於民國113 年1 月1 日以11,200 萬元處分110 年1 月1 日購入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之購入成本為8,000 萬元,代銷費用為300 萬元,按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20 萬元。試問甲公司出售該房地之課稅所得為何? A. 2,780 萬元 B. 2,800 萬元 C. 2,880 萬元 D. 2,9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2,800 萬元
解析
房地合一稅制下,課稅所得=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本題:11,200-8,000-300-100=2,800萬元。須注意繳納之土地增值稅20萬元不得再列為費用減除,因土地漲價總數額已先行扣除,若再減除土增稅將形成重複扣除。代銷費用300萬元屬移轉費用,可核實減除。故選B,其餘金額均未正確處理費用或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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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