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12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每週應有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規定,係對公務員何種基本權利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
題目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每週應有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規定,係對公務員何種基本權利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 A. 生存權 B. 健康權 C. 工作權 D. 財產權
官方答案
- 答案:B. 健康權
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係為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所設之最低限度保護要求。該號解釋並認為,相關機關就公務員服勤時數、加班補償等事項,應本於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健康權之意旨,採取妥善規範及措施,不得僅以業務繁簡為由,長期使公務員超時服勤。釋字785號關於例假之論述,明確指向公務員健康權之保障,而非生存權、工作權或財產權。故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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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