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13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職務為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即使經服務機關許可,亦不得兼任者?

題目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職務為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即使經服務機關許可,亦不得兼任者? A. 研究工作 B. 非以營利為目的團體之職務 C. 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D. 教學工作

官方答案

  • 答案:C. 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補習班或報社、雜誌社等營利事業機構之職務,或為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之股東。此類兼職屬絕對禁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即使經服務機關許可亦不得兼任。選項A研究工作、B非以營利為目的團體之職務、D教學工作,依同法第14條之2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而受有報酬者,僅須經服務機關許可即可,非絕對禁止。故答案為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