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1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採司法懲戒優先原則,同一行為應優先依司法懲戒程序裁處 B. 採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併行原則,同一行為得分別作成有效之司法懲戒處分與行政懲處處分 C. 採行政懲處優先原則,同一行為應優先依行政懲處程序裁處 D. 採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併行原則,但司法懲戒處分生效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D. 採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併行原則,但司法懲戒處分生效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解析
我國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採「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併行」:同一行為已受行政懲處者,仍得移送懲戒;反之,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為懲處。為避免一行為受雙重不利益,公務員懲戒法明定懲戒處分生效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即以司法懲戒之效力取代懲處,並非程序上必須先送懲戒或先為懲處。A、C 所稱「優先原則」均與併行制不符;B 認為兩種處分可同時有效存在,忽略懲戒處分生效後懲處失效之規定。D 同時掌握併行原則與效力替代關係,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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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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