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4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停止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停止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B. 依刑事確定判決而受徒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者,為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C. 經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發生效力 D. 經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應據此許其復職
官方答案
- 答案:C. 經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發生效力
解析
停止職務分為當然停止與先行停止。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所定當然停止,以受褫奪公權確定判決、受徒刑宣告且在執行中、通緝或羈押等為限;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者並未入監執行,不屬之。第5條則規定懲戒法庭認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先行停職,並非「應」。復職須停止事由消滅且無法定不得復職情形,服務機關始應許其復職,非一經申請即當然復職。停職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依規定不生效力,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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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