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3題
對於懲戒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對於懲戒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提起再審 B.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不得提起再審 C. 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不得提起再審 D.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D.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解析
再審係對確定終局判決之非常救濟,公務員懲戒法明定提起再審之訴不停止懲戒處分之執行,以免救濟程序遭濫用而延宕處分之落實;惟懲戒法庭認為必要時,仍得裁定停止執行。A 誤認再審僅得為受判決人利益提起,實際上為受判決人不利益亦得提起;B 誤認受判決人死亡即不得再審,其親屬仍得為其利益提起;C 誤以執行完畢為再審之限制,再審之提起並不以原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為要件。故選 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