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2題

在縣政府擔任人事處長得知弟媳應徵縣府職缺後,應該採取下述何種作為?

題目

在縣政府擔任人事處長得知弟媳應徵縣府職缺後,應該採取下述何種作為? A. 申請迴避 B. 自行迴避 C. 命令迴避 D. 依法院命令迴避

官方答案

  • 答案:B. 自行迴避

解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關係人包含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弟媳為弟之配偶,依民法親屬編姻親親等之計算,從其配偶之親等,屬二親等姻親,落入關係人範圍。人事處長知有利益衝突時,負自行迴避義務,應即停止執行該項職務,故B正確。申請迴避係由利害關係人向機關提出,非公職人員本人之作為,A錯誤;命令迴避係機關首長對所屬發動,C錯誤;D所稱依法院命令迴避,並非本法所定迴避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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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