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3題

公職人員違反財產申報義務者,下列何者由法務部裁罰?

題目

公職人員違反財產申報義務者,下列何者由法務部裁罰? A. 政務人員 B. 本俸六級以上之檢察官 C. 公立大學副校長 D. 縣議員候選人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公立大學副校長

解析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依申報對象區分受理與裁罰機關: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法官、檢察官及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向監察院申報,違反申報義務時由監察院裁罰;其餘公職人員向服務機關政風機構申報,由法務部裁罰。本俸六級以上檢察官及政務人員均屬監察院裁罰範圍,公立大學副校長為一般公職人員,因此由法務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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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