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5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公職人員於辦理卸職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辦理下列何種申報?
題目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公職人員於辦理卸職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辦理下列何種申報? A. 定期申報 B. 就職申報 C. 變動申報 D. 卸職申報
官方答案
- 答案:B. 就職申報
解析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辦理就職申報,並每年定期申報一次;喪失原職務後則辦理卸職申報。若在辦理卸職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前後職務已銜接,規範重點在於新職到職,故應辦理就職申報,B正確。定期申報屬年度例行申報,A不符;卸職申報係針對已喪失之原職務,D不符。本題情形既不重新辦理卸職申報,亦非年度例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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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