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4題
下列何者非屬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予處罰之行為?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予處罰之行為? A. 檢察官偵查犯罪時得知內線交易消息,遂以其妻名義大量收購特定公司股票 B. 監察院為調查公職人員違反本法情事而向採購廠商查詢,該廠商因擔心牽連其中而拒絕提供資料 C. 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之夫擔任負責人的營造廠,參加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投標 D. 國立大學副校長之子女,向該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之總務主任請託,希望能長期訂購其所販售的便當
官方答案
- 答案:C. 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之夫擔任負責人的營造廠,參加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投標
解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具對價之交易,惟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因已具公開競標機制,明定不在禁止之列。C中局長之夫經營之營造廠參與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投標,正符合此一例外,不屬應予處罰之行為,故選C。A檢察官假借偵查職務所知消息以配偶名義購股圖利關係人,屬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應予處罰;B受調查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屬妨礙調查,應予處罰;D涉及關係人向受監督機關人員請託交易,亦在規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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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