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7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 A. 法官 B. 檢察官 C. 檢察事務官 D. 行政執行官

官方答案

  • 答案:C. 檢察事務官

解析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簡任(薦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法官、檢察官、高級職員、警察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機構首長等。檢察事務官屬委任職(薦任第六至九職等),非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亦非法官、檢察官,故非屬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選項A法官、B檢察官、D行政執行官(屬司法官或薦任九職等以上)均為應申報人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