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8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關於財產信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關於財產信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法所定財產信託義務人,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 個月內將所定之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B. 對於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 C. 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D. 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所為之指示,應於事後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D. 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所為之指示,應於事後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
解析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4項規定,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所為之指示,應於「事前」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而非「事後」。選項A正確:信託義務人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信託。選項B正確: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變動情形。選項C正確: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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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