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9題
下列何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所拘束?
題目
下列何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所拘束? A. 兼任國小總務主任的老師 B. 直轄市市長 C. 公營事業雇員 D. 經濟部部長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公營事業雇員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的服務人員。A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總務主任,就其兼任行政職務的部分,屬於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B 直轄市市長與 D 經濟部部長都是受有俸給的公職人員,同樣受服務法拘束。C 公營事業的「雇員」是依勞動契約進用、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純勞工,其權利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處理,並非服務法的規範對象,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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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