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1題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其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何者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
題目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其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何者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 A. 教育人員 B. 主計人員 C. 醫事人員 D. 交通事業人員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主計人員
解析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技術、主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雖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醫事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則依各該專門法律辦理。其目的在維持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最低標準,避免另訂法律時任意放寬。選項中僅主計人員屬於此類,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