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題
公務員應受懲戒的行為如尚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且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依法得為如何之處理?
題目
公務員應受懲戒的行為如尚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且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依法得為如何之處理? A. 公務員懲戒法採取「刑懲並行」原則,故應繼續審理,不得停止審理程序 B. 懲戒法庭如認為有必要,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C. 懲戒法庭如認為有必要,得裁定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停止審理程序 D. 為避免裁判歧異、證據調查重複,懲戒法庭依法應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程序
官方答案
- 答案:B. 懲戒法庭如認為有必要,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解析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第2項,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如尚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且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採「刑事優先」原則而非「刑懲並行」(A錯),停止點為第一審判決前而非言詞辯論終結前(C錯)或確定前(D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