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13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負有遵期到職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負有遵期到職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接受派令後,應一律於1 個月內到職 B. 公務員接受派令後,應一律於2 個月內到職 C. 公務員有正當理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1 個月到職 D. 公務員有正當理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2 個月到職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公務員有正當理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1 個月到職
解析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接奉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到職;但有正當理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一個月。亦即原則為一個月,例外經同意始得再延長一個月,並非一律一個月(A)、一律兩個月(B),也不是得延長兩個月(D)。本題關鍵在「原則一個月、例外延長一個月」的期間計算,且延長須具正當理由並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非公務員當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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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