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14題

機關(構)首長有意於私立大學兼任教學工作而受有報酬,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題目

機關(構)首長有意於私立大學兼任教學工作而受有報酬,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 應經銓敘部許可 B. 基於憲法明定之講學自由,無須陳報 C. 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D. 應經服務機關之人事處許可

官方答案

  • 答案:C. 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解析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公務員兼任公務以外之職務(含私立大學教學)應經上級機關同意;並非銓敘部許可(A錯)、不受講學自由完全豁免(B錯),亦非人事處許可(D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