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1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處分之事由?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處分之事由? A. 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B. 誤用一般行政規則,有確實證據者 C.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D. 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官方答案
- 答案:B. 誤用一般行政規則,有確實證據者
解析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3條規定一次記兩大過之事由包括:圖謀背叛國家(A)、涉及貪污案件行政責任重大(C)、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D)。『誤用一般行政規則』屬輕微過失,通常僅記過或申誡,不構成一次記兩大過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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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