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2題
公務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所為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處分,而循法定程序提起救濟,於救濟期間服務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
題目
公務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所為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處分,而循法定程序提起救濟,於救濟期間服務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 A. 免職 B. 撤職 C. 停職 D. 減俸
官方答案
- 答案:C. 停職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服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處分提起救濟時,服務機關應於救濟期間先行停職(停止職務),而非免職、撤職或減俸。停職係暫時停止執行職務,身分仍存續,俟救濟結果確定後再定其處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