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9題
關於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受懲戒之事由,為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者 B. 懲處之種類有記大過、記過、申誡 C. 機關首長認為簡任職人員有受懲戒之事由,應先送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後,再移送至懲戒法院 D.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專案考績,無須送銓敘部審定
官方答案
- 答案:D.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專案考績,無須送銓敘部審定
解析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各機關辦理考績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再由主管機關核定,最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專案考績同樣屬於考績,而且一次記二大過即為免職,對身分權益影響重大,更必須送銓敘部審定,所以 D 稱「無須送銓敘部審定」是錯誤的。A 是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的懲戒事由,包括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B 所列的記大過、記過、申誡,都屬於考績法上的懲處種類。C 對於簡任職人員的懲戒,須由機關首長敘明事由並連同證據送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後再移送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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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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