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0題
懲戒案件,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當事人如有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
題目
懲戒案件,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當事人如有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 A. 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B. 得提起上訴,但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C. 僅得提起抗告,但不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D. 該判決為無效判決,不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官方答案
- 答案:A. 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解析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屬判決違背法令及法定再審事由。當事人對尚未確定之判決,得循上訴程序救濟;判決確定後,則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故選A。B、C分別排除再審或上訴,限縮法定救濟途徑,於法無據;D主張判決當然無效而不得救濟,亦與懲戒訴訟之救濟制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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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