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7題

公務人員被長官認為違反行政中立而遭處罰,有所不服,得依何法請求救濟?

題目

公務人員被長官認為違反行政中立而遭處罰,有所不服,得依何法請求救濟? A. 公務員懲戒法 B. 公務員服務法 C. 公務人員保障法 D. 公務人員考績法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公務人員保障法

解析

公務人員因機關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為之處理或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而侵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屬公法上之人事爭議,救濟途徑為公務人員保障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或依情形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是懲戒處分之種類與審議程序,公務員服務法是公務員行為義務之實體規範,公務人員考績法規範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三者均非請求救濟之依據,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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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