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8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應該從事下列那項行為?

題目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應該從事下列那項行為? A. 在有人陪侍服務的KTV 唱歌 B. 在居住的社區KTV 室唱歌 C. 在餐廳包廂附設的KTV 唱歌 D. 在政府培訓中心附設的KTV 唱歌

官方答案

  • 答案:A. 在有人陪侍服務的KTV 唱歌

解析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應謹守品德、維護公務員聲譽。有人陪侍服務之KTV,性質上多涉及營利性陪侍,與公務員應有之品操及形象較易產生不當聯想,較有損公務員聲譽之虞。相較之下,B、C、D多為一般消費或機關附設性質之場所,於單純唱歌行為本身較不逕認構成同一程度之違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