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9題
公務員服務法所適用之公務員,下列何者不屬之?
題目
公務員服務法所適用之公務員,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B. 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長 C. 警察 D. 公務機關聘用人員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公務員,以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為範圍。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與學校間為聘任關係,其權利義務適用教師法,不具服務法上公務員身分,故A不屬適用對象;司法院釋字第308號亦認為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僅就兼任部分有服務法的適用。B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C警察、D公務機關聘用人員,均因職務性質而受服務法或相關公務倫理規範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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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