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13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情形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
題目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情形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 A.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C.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六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D.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九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官方答案
- 答案:B.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解析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土地的情形包括: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仍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未依核准徵收之原定興辦事業使用;以及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即不繼續依原計畫使用。選項B符合「屆滿三年未開始使用」;A的一年期間過短,C、D所稱六年、九年均與法定的五年不符。因此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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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