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17題

依土地法規定,臺北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下列何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題目

依土地法規定,臺北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下列何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A. 國有財產署 B.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C.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D. 臺北市議會

官方答案

  • 答案:D. 臺北市議會

解析

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臺北市為直轄市,其區內民意機關即臺北市議會,故須經臺北市議會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准,選D。A國有財產署是中央主管機關,B財政局、C地政局都是市府內部行政單位,均非民意機關,不具本條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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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