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24題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因登記錯誤遺漏致受損害者賠償之用?
題目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因登記錯誤遺漏致受損害者賠償之用?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五 C. 百分之十 D. 百分之十五
官方答案
- 答案:C. 百分之十
解析
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請求賠償之用。此即登記儲金制度,用以充實損害賠償財源。故正確比例為百分之十,選 C;百分之一、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五均非法律明定之提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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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