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3題
依土地法第13 條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下列何者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題目
依土地法第13 條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下列何者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A. 土地所在縣市政府 B. 國有財產署 C. 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 D. 地上權人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
解析
土地法第13條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此係民法添附法理(不動產附合)的特別規定,使新增土地歸屬於毗鄰土地所有權人,以符經濟利用與公平;並非當然歸屬國家、國有財產署或地方政府,地上權人亦無此優先權,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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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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