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41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由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題目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由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A. 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B. 建築物因行政區界調整或門牌整編時 C.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完成塗銷登記後 D. 基地號因依法逕為分割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官方答案

  • 答案:A. 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解析

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明定,政府機關因土地徵收或撥用、照價收買、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地重劃、土地改良等情形,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A 即屬本條所定之土地徵收或撥用登記。此類登記涉及公權力取得或撥用土地,由需用土地機關檢附相關文件囑託辦理,可簡化權利人逐案申請。C 的私有土地拋棄係權利人處分,應由權利人申請;D 的基地號逕為分割屬登記機關逕為標示變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