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21題

主管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編造總歸戶冊時,應如何進行歸戶?

題目

主管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編造總歸戶冊時,應如何進行歸戶? A. 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B. 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C. 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D. 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官方答案

  • 答案:D. 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解析

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土地稅法第14條、第15條),故重新規定地價、編造總歸戶冊時,歸戶範圍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為限,既不擴及全國,亦不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土地併入。故選D,A、B、C之範圍或主體均與現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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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