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31題
土地法第219 條第1 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 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
題目
土地法第219 條第1 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 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前開規定不符憲法上之何種規範要求? A. 正當行政程序 B. 預見可能性 C. 期待可能性 D. 誠實信用原則
官方答案
- 答案:A. 正當行政程序
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指出,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作為收回權時效起算點,卻未要求主管機關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使原所有權人無法及時獲知土地後續使用情形,難以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此種資訊取得與程序保障之欠缺,不符合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並影響財產權之保障,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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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