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48題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題目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A. 訴願顯無理由 B.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 C.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D. 原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教示,處分相對人於接到處分書之日經3 個月始提訴願

官方答案

  • 答案:C.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解析

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因救濟對象已消滅,無從審查其違法或不當。選項A「訴願顯無理由」,以及B「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依同法第79條均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屬實體決定,並非不受理。D部分,依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故於3個月時提起訴願仍屬合法,不得為不受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