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14題
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應如何決定?
題目
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應如何決定? A. 依市價補償之 B. 依公告現值補償之 C. 依市場正常價格補償之 D. 由雙方協議之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由雙方協議之
解析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決定,若協議不成,則報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因此補償金額的決定方式是以雙方協議為原則,並非直接按市價、公告現值或市場正常價格計算,故選 D。A、B、C 所稱的市價、公告現值或正常價格,是其他土地徵收或補償法規可能採用的標準,並非本題所問的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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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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