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13題

土地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那一種登記?

題目

土地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那一種登記? A. 塗銷登記 B. 消滅登記 C. 更正登記 D. 撤銷登記

官方答案

  • 答案:A. 塗銷登記

解析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權利的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的行使或法院確定判決等,導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故選A。塗銷登記是使原本已登記的權利歸於消滅;消滅登記適用於土地滅失等標的物不存在的情形;更正登記是在改正登記內容的錯誤;撤銷登記並非本題所列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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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