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29題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指持有多久期間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題目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指持有多久期間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A. 二年 B. 三年 C. 六年 D. 八年

官方答案

  • 答案:A. 二年

解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包含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此類房地於持有期間屆滿前出售者,即屬課徵範圍。因此本題所問之持有期間為二年,選A。B、C、D所述三年、六年、八年,均超出條例所定之二年期間,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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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