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0題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其效果為何?
題目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其效果為何? A. 該土地徵收案全部從此失其效力 B. 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C. 仍為有效,但應儘速重新訂定補發時間補發之 D. 應重新公告土地徵收之內容
官方答案
- 答案:B. 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解析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應發給之補償費須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完竣;需用土地人未於該期間內將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僅該未獲補償部分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自期限屆滿時起失其效力,故選B。A稱「全部」失效,範圍過廣;C、D所稱仍為有效而補發、重新公告,均無此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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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