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44題
依訴願法第33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之訴願由地政士代理時,是屬不適當?
題目
依訴願法第33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之訴願由地政士代理時,是屬不適當? A. 地政士與土地增值稅事件之訴願人有親屬關係 B. 地政士充任專利事件訴願之代理人 C. 地政士充任不動產開發公司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訴願之代理人 D. 地政士充任土地登記事件訴願之代理人
官方答案
- 答案:B. 地政士充任專利事件訴願之代理人
解析
依訴願法第33條,訴願代理人除律師外,須具該事件之專業知識並經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可。地政士之專業限於土地登記、土地權利移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政相關事務。由地政士代理「專利事件」(B)之訴願,專利屬智慧財產領域,非地政士專業範圍,顯不適當。而土地增值稅事件(A)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僅涉利益衝突審查,非當然不適當;土地所有權移轉(C)與土地登記(D)均屬地政士專業,適宜代理。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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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