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19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公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公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自公告之日起,土地權利人不得在該土地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B. 自公告之日起,土地權利人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 C.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D.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官方答案
- 答案:C.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解析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6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而非30日。A項第1項、B項第1項、D項第2項規定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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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