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18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協議價購土地不成,為申請徵收土地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有關…
題目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協議價購土地不成,為申請徵收土地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有關調查及勘測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B. 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5 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C. 為實施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 D. 為實施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之損失,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官方答案
- 答案:B. 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5 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解析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2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而非5日前。A項同條第1項規定不得拒絕或阻撓;C項第3項規定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受損失,應先予適當補償;D項第3項規定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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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