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5題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
題目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 A. 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B. 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C. 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公告6 個月後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D. 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公告6 個月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官方答案
- 答案:A. 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解析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開始逾1年未辦繼承登記,經公告3個月仍未聲請者,得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應通知繼承人並將土地或建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故A正確;B、D誤由地方主管機關代標,C誤為公告6個月後始移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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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