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1題
為處理不動產之糾紛,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題目
為處理不動產之糾紛,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A. 中央地政機關 B.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C. 鄉(鎮、市、區)公所 D. 司法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B.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解析
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設置由中央地政機關訂定辦法。故實際設置並辦理調處者為地方地政機關,B正確。中央地政機關負責法制與監督,鄉(鎮、市、區)公所層級與職權不足,司法機關處理者為訴訟事件,均非本條所定應設委員會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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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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