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1題
法務部在2019 年5 月1 日核定「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要 求檢察機關相驗終結前,檢察官督同法醫(檢驗員)填具屍體相驗證明 書時,還須填寫六歲以下兒…
題目
法務部在2019 年5 月1 日核定「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要 求檢察機關相驗終結前,檢察官督同法醫(檢驗員)填具屍體相驗證明 書時,還須填寫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相驗終結後將檢核表相 關資料提供予衛生福利部。請詳述檢核表內容與目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目的與定位:此檢核表是「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的一環,針對六歲以下兒童死亡,於相驗終結前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或檢驗員填寫,隨相驗屍體證明書併送衛生福利部。其目的在標準化死亡調查、避免將受虐或疏忽誤判為意外或嬰兒猝死症,並建立全國兒童死亡資料庫,供兒少保護與公共衛生政策參考。
- 二、基本資料與死亡情境:內容包括死者年齡、性別、出生史、預防接種、生長發展、過去病史與就醫紀錄;死亡時間、地點、發現經過、最後被看見的情形、現場環境、睡姿與寢具、照顧者及同住者、近期生活變動等。並記錄是否曾有兒少保護通報、脆弱家庭、親密伴侶暴力、藥酒癮、精神疾病或經濟困難等高風險因子。
- 三、身體檢查與相驗發現:填載身高體重、營養狀態、外傷部位與型態、瘀青、燙傷、咬痕、骨折、頭部或眼底出血、生殖器與肛門傷害、針孔及異物等;並記載相驗、解剖、毒物學、組織病理與影像檢查結果。重點在區分自然死亡、意外、自殺、他殺與未確定,並比對照顧者說法與傷勢是否相符。
- 四、綜合評估與建議:綜合病史、現場、身體檢查與家庭風險,判斷死亡原因與方式、是否有可預防因素、是否需進一步偵查或兒少保護介入,並提出改善建議。檢核表不是取代司法調查或解剖,而是跨機關風險篩檢與死亡回顧工具;資料應依法保密,避免標籤化家庭,並回饋衛生、社政、警政與教育單位。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