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2題

請詳述新冠病毒死亡率(mortality),病例致死率(case fatality),感染致 死率(infection fatality)的差異。(25 分)

題目

請詳述新冠病毒死亡率(mortality),病例致死率(case fatality),感染致 死率(infection fatality)的差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死亡率(mortality):指一定期間內某人口群死亡數除以同期風險人口數,常以每十萬人口年表示;可為全死因或特定死因死亡率。它反映疾病對整體人口的衝擊,受發生率、致死率、人口老化、醫療量能與死亡登記品質影響,分子是死亡數,分母是人口數,並非確診病例數。
  • 二、病例致死率(case fatality rate, CFR):指確診病例中因該病死亡的比例,公式為「該病死亡數÷確診病例數×100%」。它常用於臨床與疫情監測,但屬比例而非速率;會隨病例定義、檢驗量能、就醫與通報行為而變。疫情初期常因只檢驗重症,使CFR偏高,不能直接視為病原的自然致死力。
  • 三、感染致死率(infection fatality rate, IFR):指所有感染者中死亡的比例,分母包含無症狀、輕症及未確診者,通常須以血清流行病學調查或模型推估。IFR較能反映病原在多數感染者中的嚴重度,但因感染黑數、抽樣誤差與死亡認定困難,難以精確測量;同一疫情的CFR通常高於IFR。
  • 四、三者關係與判讀:特定疾病死亡率約等於發生率乘以致死率;CFR與IFR的差異主要來自分母的「確診病例」與「全部感染者」。假設某地人口一百萬、死亡一千人、確診一萬人、推估感染五萬人,則死亡率為0.1%、CFR為10%、IFR為2%。比較時須注意年齡標準化、時間延遲與死因歸類。
  • 五、限制與政策意義:死亡率適合評估群體負擔與醫療資源需求,CFR適合監測確診者預後,IFR適合評估感染後的整體風險;三者不可混用。COVID-19疫情中,篩檢策略改變會使CFR劇烈波動,死亡登記延遲與超額死亡(excess mortality)則可補其不足。跨國比較應採一致病例定義與年齡標準化。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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