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考古題

民國110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法務部在2019 年5 月1 日核定「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要 求檢察機關相驗終結前,檢察官督同法醫(檢驗員)填具屍體相驗證明 書時,還須填寫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相驗終結後將檢核表相 關資料提供予衛生福利部。請詳述檢核表內容與目的。(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目的與定位:此檢核表是「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的一環,針對六歲以下兒童死亡,於相驗終結前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或檢驗員填寫,隨相驗屍體證明書併送衛生福利部。其目的在標準化死亡調查、避免將受虐或疏忽誤判為意外或嬰兒猝死症,並建立全國兒童死亡資料庫,供兒少保護與公共衛生政策參考。
  • 二、基本資料與死亡情境:內容包括死者年齡、性別、出生史、預防接種、生長發展、過去病史與就醫紀錄;死亡時間、地點、發現經過、最後被看見的情形、現場環境、睡姿與寢具、照顧者及同住者、近期生活變動等。並記錄是否曾有兒少保護通報、脆弱家庭、親密伴侶暴力、藥酒癮、精神疾病或經濟困難等高風險因子。
  • 三、身體檢查與相驗發現:填載身高體重、營養狀態、外傷部位與型態、瘀青、燙傷、咬痕、骨折、頭部或眼底出血、生殖器與肛門傷害、針孔及異物等;並記載相驗、解剖、毒物學、組織病理與影像檢查結果。重點在區分自然死亡、意外、自殺、他殺與未確定,並比對照顧者說法與傷勢是否相符。
  • 四、綜合評估與建議:綜合病史、現場、身體檢查與家庭風險,判斷死亡原因與方式、是否有可預防因素、是否需進一步偵查或兒少保護介入,並提出改善建議。檢核表不是取代司法調查或解剖,而是跨機關風險篩檢與死亡回顧工具;資料應依法保密,避免標籤化家庭,並回饋衛生、社政、警政與教育單位。

第2題

請詳述新冠病毒死亡率(mortality),病例致死率(case fatality),感染致 死率(infection fatality)的差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死亡率(mortality):指一定期間內某人口群死亡數除以同期風險人口數,常以每十萬人口年表示;可為全死因或特定死因死亡率。它反映疾病對整體人口的衝擊,受發生率、致死率、人口老化、醫療量能與死亡登記品質影響,分子是死亡數,分母是人口數,並非確診病例數。
  • 二、病例致死率(case fatality rate, CFR):指確診病例中因該病死亡的比例,公式為「該病死亡數÷確診病例數×100%」。它常用於臨床與疫情監測,但屬比例而非速率;會隨病例定義、檢驗量能、就醫與通報行為而變。疫情初期常因只檢驗重症,使CFR偏高,不能直接視為病原的自然致死力。
  • 三、感染致死率(infection fatality rate, IFR):指所有感染者中死亡的比例,分母包含無症狀、輕症及未確診者,通常須以血清流行病學調查或模型推估。IFR較能反映病原在多數感染者中的嚴重度,但因感染黑數、抽樣誤差與死亡認定困難,難以精確測量;同一疫情的CFR通常高於IFR。
  • 四、三者關係與判讀:特定疾病死亡率約等於發生率乘以致死率;CFR與IFR的差異主要來自分母的「確診病例」與「全部感染者」。假設某地人口一百萬、死亡一千人、確診一萬人、推估感染五萬人,則死亡率為0.1%、CFR為10%、IFR為2%。比較時須注意年齡標準化、時間延遲與死因歸類。
  • 五、限制與政策意義:死亡率適合評估群體負擔與醫療資源需求,CFR適合監測確診者預後,IFR適合評估感染後的整體風險;三者不可混用。COVID-19疫情中,篩檢策略改變會使CFR劇烈波動,死亡登記延遲與超額死亡(excess mortality)則可補其不足。跨國比較應採一致病例定義與年齡標準化。

官方試題 PDF

請試述法醫師的工作內容與責任。(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定位與業務範圍:依《法醫師法》,法醫師從事法醫檢驗、法醫解剖與法醫鑑定,受檢察官指揮或囑託,協助刑事相驗、解剖及死因調查;與臨床醫師、法醫檢驗員分工不同。其核心是將醫學知識轉譯為司法可用的證據,兼顧真實發現、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
  • 二、相驗與解剖:受理報驗後進行外部檢查、死亡時間推估、身分確認、傷勢描述與拍照錄影;必要時解剖顱腔、胸腔、腹腔、頸部及軟組織,採集血液、尿液、玻璃體液、組織與胃內容物送驗,並整合毒物、病理、影像與現場資料,以建立完整死因鏈。
  • 三、死因與死亡方式鑑定:判斷死亡原因(疾病、外傷、中毒、窒息等)與死亡方式(自然、意外、自殺、他殺、未確定),推估受傷時間、凶器種類、彈道及虐待或疏忽跡象;兒虐、性侵、家暴、醫療爭議與群眾災難等案件,需高度敏感度與跨專業合作。
  • 四、報告、證言與品質責任: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與鑑定書,記載方法、發現、推論與限制;保管證物、維持監管鏈,必要時出庭以專家證人身分說明。報告應客觀、可重現、避免超出證據能力,並遵守保密、利益迴避及尊重死者與家屬之倫理。
  • 五、公共衛生與社會責任:通報傳染病、兒少保護、家庭暴力與自殺防治等法定事項,參與死亡回顧、災難罹難者身分鑑定(DVI)與法醫教育訓練;在資源有限下,應優先處理高爭議案件,並以標準作業流程、影像與實驗室品管提升可信度,維護社會對法醫專業的信任。

第4題

國內在建置3DCT(三維電腦斷層儀)以協助處理相驗及解剖案件,3DCT 如何可以協助處理相驗及解剖案件,試從3DCT 的運用方式說明其效能。 (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運作方式:3DCT(three-dimensional computed tomography,三維電腦斷層)多用於屍體電腦斷層(postmortem CT, PMCT)。案件進入相驗後,先以全身掃描取得軸位影像,再以容積重組(volume rendering)製作骨骼、血管、異物與體表的三維影像;由放射科與法醫共同判讀,必要時結合3D列印或虛擬解剖。
  • 二、協助相驗:可在外觀檢查之外,快速篩檢顱骨、肋骨、脊椎、骨盆骨折、顱內出血、氣胸、腹腔出血、異物與氣體栓塞,補足肉眼與觸診的不足;對於疑似兒虐、槍傷、爆炸傷或無明顯外傷的猝死,可提供客觀定位與範圍,協助決定是否解剖及解剖重點。
  • 三、協助解剖與司法呈現:解剖前可規劃切口與取樣路徑,解剖中對照影像確認深層損傷、彈道與異物位置,避免漏採;三維影像能旋轉、測量與標註,供檢察官、法官與鑑定人理解傷勢空間關係,也可用於教學、同儕複核與家屬溝通,提升透明度。
  • 四、效能限制與定位:其優點為非破壞、快速、全體掃描、可重複檢視與數位保存;限制是軟組織對比不如解剖、無法取代組織病理、毒物與微生物檢驗,且受死後變化、金屬假影、輻射、成本與判讀人力影響。故3DCT宜定位為輔助與分流工具,不能完全取代傳統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