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第1題

死亡證明書與屍體相驗證明書的內容是編撰國家死因統計主要資料來 源。臺灣死因統計編撰是依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的規定來 編撰,每一位死者必須選擇一個「原死…

題目

死亡證明書與屍體相驗證明書的內容是編撰國家死因統計主要資料來 源。臺灣死因統計編撰是依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的規定來 編撰,每一位死者必須選擇一個「原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 來編撰,請問下列三個個案的原死因分別是什麼診斷?選擇原死因的規 則為何?(25 分) 個案一 個案二 個案三 1.甲、呼吸窘迫症 1.甲、頭部外傷 1.甲、休克 乙、肺炎 乙、跌倒 乙、敗血症 丙、新冠病毒感染 丙、肝癌,腹水 丙、 丁、 丁、 丁、 2. 高血壓,糖尿病 2. 2. 腦中風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原死因的定義與編撰依據:原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是指引發一連串致病事件、最終直接導致死亡的疾病或傷害。依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ICD-10)第二卷的規定,原死因應從死亡證明書第一部分(Part I)的最低一行選出,且該行所列病況必須足以涵蓋其上方的所有病況;第二部分(Part II)只記載有利於死亡的其他狀況,不能作為原死因。我國死因統計由衛生福利部統計處依此編製。
  • 二、個案一:原死因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COVID-19,U07.1)」。因果鏈為新冠病毒感染→肺炎→呼吸窘迫症→死亡,符合Rule 1一般原則,也就是從最低一行選出能涵蓋上方所有病況者;高血壓、糖尿病列於第二部分,屬加重病情的共病,不列為原死因。
  • 四、個案三:原死因為「敗血症(A41.9)」。休克屬臨終機轉或症狀,依ICD規則不得作為原死因,腦中風則列於第二部分。若病歷顯示中風後臥床併發吸入性肺炎而致敗血症,則可在Part I明示該因果鏈,並依Rule 1將腦中風列為原死因。
  • 五、選擇規則與實務提醒:包括Rule 1一般原則、Rule 2特定性原則(選特異診斷而非一般描述)、Rule 3明顯的直接後果應追溯前一病況,以及修正規則(早期優於晚期、原發部位優於轉移、不明確病況如衰老不予採用);症狀、徵候不得作為原死因。法醫師填寫時應依時序書寫因果鏈、避免簡略,以維護死因統計的正確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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