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考古題

民國111年 專技高考 法醫師 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死亡證明書與屍體相驗證明書的內容是編撰國家死因統計主要資料來 源。臺灣死因統計編撰是依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的規定來 編撰,每一位死者必須選擇一個「原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 來編撰,請問下列三個個案的原死因分別是什麼診斷?選擇原死因的規 則為何?(25 分) 個案一 個案二 個案三 1.甲、呼吸窘迫症 1.甲、頭部外傷 1.甲、休克 乙、肺炎 乙、跌倒 乙、敗血症 丙、新冠病毒感染 丙、肝癌,腹水 丙、 丁、 丁、 丁、 2. 高血壓,糖尿病 2. 2. 腦中風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原死因的定義與編撰依據:原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是指引發一連串致病事件、最終直接導致死亡的疾病或傷害。依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ICD-10)第二卷的規定,原死因應從死亡證明書第一部分(Part I)的最低一行選出,且該行所列病況必須足以涵蓋其上方的所有病況;第二部分(Part II)只記載有利於死亡的其他狀況,不能作為原死因。我國死因統計由衛生福利部統計處依此編製。
  • 二、個案一:原死因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COVID-19,U07.1)」。因果鏈為新冠病毒感染→肺炎→呼吸窘迫症→死亡,符合Rule 1一般原則,也就是從最低一行選出能涵蓋上方所有病況者;高血壓、糖尿病列於第二部分,屬加重病情的共病,不列為原死因。
  • 四、個案三:原死因為「敗血症(A41.9)」。休克屬臨終機轉或症狀,依ICD規則不得作為原死因,腦中風則列於第二部分。若病歷顯示中風後臥床併發吸入性肺炎而致敗血症,則可在Part I明示該因果鏈,並依Rule 1將腦中風列為原死因。
  • 五、選擇規則與實務提醒:包括Rule 1一般原則、Rule 2特定性原則(選特異診斷而非一般描述)、Rule 3明顯的直接後果應追溯前一病況,以及修正規則(早期優於晚期、原發部位優於轉移、不明確病況如衰老不予採用);症狀、徵候不得作為原死因。法醫師填寫時應依時序書寫因果鏈、避免簡略,以維護死因統計的正確性。

第2題

法醫師法第10 條規定,屍體經相驗後,有九種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 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請問有那些情形需建請解剖?嬰兒 死亡接受解剖屍體之進行大多是屬於那一種情形?(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與立法目的:法醫師法第10條規定,屍體經相驗後,法醫師認為有解剖必要時,應以書面載明理由,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解剖屬干預性處分,須由檢察官依法定程序核可,以兼顧死因查明、證據保全與死者尊嚴、家屬權益。
  • 二、九款情形(要旨):(1)死亡原因不明;(2)有他殺嫌疑;(3)有醫療爭議;(4)有中毒嫌疑;(5)有遭受虐待嫌疑;(6)有公共衛生上傳染病嫌疑;(7)有災難、意外或其他重大事故嫌疑;(8)死者身分不明;(9)其他有解剖必要之情形。前八款為列舉規定,第九款為概括條款,用以涵蓋科技或案情特殊之情形。
  • 三、各款內涵與判斷:死亡原因不明是指經相驗、調閱病歷及現場勘查後仍無法判定;中毒嫌疑須採集血液、尿液、臟器送毒物檢驗;醫療爭議須釐清醫療行為與死亡間的關聯;傳染病嫌疑著眼於公共衛生防治;重大事故如空難、火災、工地倒塌,涉及多人死亡與責任追究,均須解剖確認。
  • 四、嬰兒死亡之情形:嬰兒死亡接受解剖大多屬於第一款「死亡原因不明」。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須以解剖排除其他死因,並與第六款傳染病、第五款虐待(受虐性腦傷、疏忽)相互鑑別;棄嬰或無名嬰屍亦可能涉及第八款身分不明。
  • 五、程序與配套建議:建請解剖應以書面為之,載明案號、相驗所見、擬解剖之理由與範圍;解剖應尊重死者、減少破壞,必要時會同相關專科協助。解剖後應出具解剖報告及死亡證明書,並注意相驗、解剖紀錄之保存、保密與後續法庭使用。

官方試題 PDF

根據法醫師法第13 條所訂定法醫師和專科法醫師執業項目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定位:法醫師法第13條明定法醫師之執業項目,確立法醫師的業務範圍與責任,並與醫師法所定醫療業務區隔。法醫師須領有法醫師證書、加入公會方得執業,且不得逾越登記之執業項目,以維持鑑定品質與證據能力。
  • 二、法醫師執業項目(要旨):(1)屍體相驗;(2)屍體解剖;(3)死因鑑定;(4)死亡方式(自然、意外、自殺、他殺、未確定)之判定;(5)身體傷害之鑑定,含虐待及性侵害之採證與鑑定;(6)親子血緣關係鑑定;(7)其他法醫相關鑑定,如骨骼、齒科、毒物、DNA及影像鑑定。
  • 三、專科法醫師之分科與項目:專科法醫師須完成專科訓練並經甄審合格,分為法醫病理、法醫毒理(毒物)、法醫生物(DNA/血清)及法醫精神等專科。各科就其專長執行解剖病理判讀、毒物檢驗、檢體DNA分析、精神狀態與責任能力鑑定,並得支援其他專科項目。
  • 四、執業限制與義務:法醫師應依規定製作相驗、解剖及鑑定報告,載明鑑定方法、所依據資料與結論;負保密義務及利益迴避義務,並應到庭具結陳述。不得無故拒絕或擅自轉委託;違反者可依同法受罰鍰、停業或廢止證書之處分。
  • 五、實務補充:專科法醫師制度旨在提升鑑定精緻度與法庭證據能力,目前國內專科人力有限,多由法醫病理專科支援。考生應區辨「執業項目」與「專科資格」屬不同層次,並注意第13條與專科法醫師相關條文之關聯。

第4題

世界衛生組織新公布傳染病猴痘(Monkey Pox)有何特徵?傳染原及傳 染途徑為何?如何治療?(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疾病概述與致病原:猴痘(mpox, Monkeypox)由猴痘病毒(Monkeypox virus, MPXV)引起,屬痘病毒科(Poxviridae)正痘病毒屬(Orthopoxvirus),為雙股DNA病毒。分為中非(剛果盆地)分支clade I與西非分支clade II,2022年全球疫情以clade IIb為主,致死率約0.1–1%,clade I較高。
  • 二、臨床特徵:潛伏期約5–21天(多為6–13天)。前驅期有發燒、頭痛、肌肉痠痛、背痛、倦怠及淋巴結腫大(與天花鑑別之關鍵);1–3天後出現皮疹,依斑疹→丘疹→水疱→膿疱→結痂演變。2022年疫情病灶多集中於生殖器、肛門及口腔黏膜,數量少而不典型,病程約2–4週。
  • 三、傳染源與途徑:自然宿主為非洲齧齒類與靈長類。人傳人主要經直接接觸病灶、體液、痂皮及呼吸道分泌物,或接觸被汙染之衣物寢具(fomite);長時間面對面飛沫亦可能傳播;另可經親密性接觸、母子垂直感染及動物咬傷傳播。
  • 四、治療與照護:多數個案為自限性,採支持性治療(supportive care),含止痛、輸液、皮膚與口腔照護及預防細菌二次感染。重症或免疫低下者可用抗病毒藥物tecovirimat(抑制VP37)、brincidofovir、cidofovir;疫苗MVA-BN(JYNNEOS)可作暴露前後預防;個案應隔離至痂皮完全脫落。
  • 五、公共衛生防治:我國已將猴痘列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疑似個案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並進行疫情調查、接觸者追蹤與風險分級;高風險接觸者可接種疫苗(PEP)。另應加強邊境檢疫、旅遊醫學衛教、實驗室PCR檢驗與醫療機構感染管制,並避免標籤化或歧視特定族群。